8月29日,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永花向李某某、司某某、曹某等4名刑事被害人及亲属发放了6万元的救助金。
2011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潜入被害人曹某家中,趁被害人曹某不备,用携带的铁锤、刀子威逼,实施抢劫,被害人曹某反抗时,被告人李某用刀子割伤其手指,并用铁锤击打其头部,致被害人曹某重伤。同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被市中级法院判刑并判决赔偿医疗等费用2.4万余元,被告人因服刑且其家庭无力支付剩余的1.3万余元的赔偿款,使受重伤的被害人曹某生活陷入困难。经被害人曹某申请,市中级法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向被害人曹某发放救助金1.5万元。
1995年6月14日 ,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合谋将被害人李某某杀害后外逃,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经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无期徒刑并判决其赔偿被 害人父母子女经济损失5万元。由于被告人因服刑且其家庭无力支付赔偿款,被害人亲属生活、生产出现困难。经被害人父母李某某、司某某,其子李某申请,市中级法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向被害人亲属李某某、司某某,其子李某曹某发放救助金4.5万元。
经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虎少军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实施以来,市中级法院积极向政府争取,落实救助金,先后为11个家庭20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0.6万元。今后对符合司法救助的案件,市中级法院将继续积极向政府争取,让更多符合司法救助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相应的帮助,让他们感受司法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