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宁夏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动动员部署会要求,现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固原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自觉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二、凡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五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且具备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且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移动客户端、传统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被执行人系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干部或政府机关、国企的,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且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将通报其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加大对其联合惩戒力度。
五、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执行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
(四)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七)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八)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
(十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十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十三)到期债权执行中的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
(十四)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以上行为之一的,执行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提供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线索,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严正通告: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其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本通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强制执行,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特此通告。
固原两级法院执行线索举报电话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0954-2064049
原州区人民法院:0954-2064272
西吉县人民法院:0954-2064420
隆德县人民法院:0954-6013303
泾源县人民法院:0954-2064712
彭阳县人民法院:0954-7220127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