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柯具文)10月13日,家住西吉县偏城乡的罪犯李虎成,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在隆德县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
罪犯李虎成与被害人罗某丽于2008年6月11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12月26日,二人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因罗某丽不愿复婚和孩子的抚养、探视问题,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15年12月24日16时许,李虎成携带尖刀到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新华百货一楼Tata鞋店,找到在该处上班的罗某丽,要求探视儿子,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李虎成上前抓住罗某丽,罗某丽的妹妹罗某惠上前阻止,三人撕扯在一起,李虎成持刀先后朝罗某丽、罗某惠胸腹部、背部、面部等处连刺数下,致二人心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李虎成逃离现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李虎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李虎成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罪犯李虎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虎成因复婚、抚养、探视孩子问题,持刀在公共场所捅刺前妻罗某丽及上前阻止其的罗某惠要害部位数下,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李虎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核准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