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原市中院审判委员会经过反复调研、讨论,出台了《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办理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涉毒等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体现了固原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得以强化。
该办法共12条,分别对报请减刑假释的程序、开庭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范围、减刑要从严掌握的服刑人员范围、规定期限内不予减刑的服刑人员范围、不适用假释的罪犯范围及裁前公示制度等进行了规范。该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得以强化,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宁夏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精神得到更好的贯彻。该办法规定:在办理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涉毒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累犯、惯犯;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减刑或者减刑幅度超过一年(含一年)的犯罪;跨监狱调整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罪犯犯罪地或者在罪犯服刑地有较大影响的;合议庭意见分歧的;院长、主管院长认为需要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其他案件及假释案件时,都应当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