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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研究

  

  前言

  司法体制概述

  司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完整的司法体系,包括制度、法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面的信息。目前我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监察机关、行政司法机关及社会团体构成。机构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司法体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全国行政区均建立了“法、检、公”等职能机关,制定了包括宪法在内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形成了庞大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

  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

  司法体制改革并不是最新提出的,而是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了全新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阶段遭遇文化大革命冲击,新生的司法制度遭到空前破坏。至1978年文革结束,中央拨乱反正,司法活动才得以恢复正常,司法体系建设逐步步入正常化轨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民主与法制建设了巨大成就。但在改革开放长期的发展之后,由于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使得人民法院司法体制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司法活动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一些制度设计已不适应社会转型期的发展。面对新形势,中国共产党自十五届全国代表大会就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全国人大也加强了立法活动,先后出台多部法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响应中央号召,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推行四次《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2018年),针对多个领域,提出了多项重要改革措施。2013年11月14日,十八届三中全会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政方针。其中第九部分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14年10月24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7年之后,党的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为未来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描绘出新的路线图。司法改革也被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政治高度,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脚步越来越清晰,进程也必将加快。

  二、当前中国司法体制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司法体制是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长期的革命过程中探索、总结之后建立起来的,有别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当然,因建国至今仅仅才70年,各种制度尚不完善,制度存在的问题客观存在,司法体制亦不例外。以法院为例,中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具体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运动影响过重

  法院是审判机构,遵行的是社会主义宪法,执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只能是打击刑事犯罪、解决民商事纠纷,因其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本职属性而难以脱离政治活动。历史上,我国法院已经历两次浩劫,其一是 “文化大革命运动”,十年文革打烂了“公、检、法”,使得法院工作基本陷于瘫痪;其二是2003-2013年之间周永康担任政治局委员与公安部长之后,地方公安局长也升格进入地方党政班子,颠倒了与法院、检察院的轻重关系,使得法院在“和谐”、“维稳”政治运作中,一度沦为政府行政工具,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受到严重束缚与干扰。无疑,非理性政治操作或运动给社会和党政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也给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造成了巨大破坏。

  (二)独立审判倍受制约

  《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定位是:政府、法院、检察院平级。相互独立行使各自职权。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以“党的领导”为由,随意摊派扶贫、招商引资、拆迁等工作任务,置司法机关为党委、政府的行政工具,地方人民法院被动遵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难以落实最高法“严禁地方法院参与地方拆迁活动”等禁令。相当一部分重大、敏感案件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均有指示、批条,始终指导、督办人民法院走“政治效果”审判之路。上级法院委派其工作人员担任下级法院院长,人大选举也流于形式。上级法院制定各项考核任务及审判绩效评估,实际置下级法院于上级法院领导之下。审判业务中更是以审判监督为由,任意发改案件。有一些法院背离了司法规律,恣意创设改革方案,弱化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功能,给人民法院司法活动造成严重损害。如有些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研究刑事案件时,邀请公诉人列席,导致“原告”与法官合谋判案现象发生。上述种种现象,均严重干预、影响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

  (三)任务分配极不科学

  我国法院是以行政区划为单元构建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各级法院均有一审功能,但基层法院审判任务最为繁重,承担了全国法院民商事近90%的审判任务。按照法院内部机构部门设置,法院机构设置五脏俱全,上级法院设置的机构更多,但办案数量偏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于基层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大多突出调研、业务指导、法律适用、发布案例等功能,二审、再审程序相对简化,审判任务分配失调且不公。

  (四)人事任用尚不规范

  1、招、退制度不够合理

  文革之后,法院系统缺人,招聘大量的非专业人员担任法官,尔后又安置一部分退伍转业军人到法院工作,法院人员可以说是形形色色。至1998年前后,政府实施“精兵简政”政策,法院机构也有裁员,一部分人员流失,之后法院系统10年之内未招录人员,近年虽有招录,但难解法官断层矛盾。部分法院不能严格执行退休制度,部分老法官年满50岁便退离审判一线,一线办案法官数量奇缺。

  2、提拔任免不能自主

  法院沿用半行政化管理模式,庭长、副庭长选拔任用时法院内部基本不能自主。多由政府主导“竞争上岗”方式实现,偶尔有少许人员得到选用,也难逃人事关系网怪圈。众多德才兼备人员难以被提拔任用,从进入法院至退休,一直是个科员。如今在“员额制”改革意向下,相当地区的法院宣传教育不力,又使得一些法官看不到希望,脱离法院另谋职业。

  3、内设机构不尽合理

  近年全国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倍增,但办案法官却有减无增,“案多人少”愈发突出。法院内的办公室、纪检等部门在编人员多数具有法官身份,但却不干审判工作,使得在编法官多,但办案法官少的怪现象与“案多人少”矛盾并行,侧面也显现法院内设机构不尽合理。

  (五)部分立法、司法解释不科学

  不可否认,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院改革也有一定的进展,但是在立法上出现了大量矛盾、纰漏。部分基本法、部门法个别法律条款落后,不合时宜,甚至相互抵触。这与立法者或者说立法部门不专业、刑、民、商立法互不兼顾具有莫大关系。立法工作相对迟缓,至今尚未有科学严谨的刑法典、民法典出台。司法解释亦太多太滥。给法律适用造成极大不便。就刑、民而言,“物质损失”解释前后冲突不一致,裁判结果难以统一。

  三、推进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一)经济改革的必然要求

  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时候,也要求上层建筑发生相应的变化和进行局部的调整。法院作为国家专政的一支力量,属上层政治建筑,亦不例外。目前我国处于改革的深水区,经济改革是重中之重,法院司法体质改革势在必行。

  (二)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只有改革,才能坚决破除司法体制机制弊端,才能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据此,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才能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三)应对国内外局势的必然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1.西方敌对势力视我国如“洪水猛兽”,多方宣扬“中国威胁论”,在中国核心利益区东海、南海等地区持续制造事端;2.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分子、在国内制造了多起恐怖暴力事件;3.亲西方势力煽动、策划香港的“占中”等活动,预谋“颜色革命”;4.国内个别团体如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受国外反动势力资助,策划、炒作了多起敏感案事件;···。以上事实说明,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对国家专政力量及相应制度进行改革,以应对上述内外威胁,确保国家安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专政机关,改革必在其中。

  (四)法院内部要求改革的呼声

  鉴于体制存在问题,法院内部呼吁改革的呼声由来已久。主要集中于待遇不公,工作任务分配不公、工作环境不好等方面。待遇不公,工作任务分配不公前边已有论述。工作环境不好主要体现是近年社会风气不好,针对法院、法官的缠访、闹访突出,法院受攻击事件频频发生,法官受侮辱、诽谤、威胁随时可见,司法环境严重恶化,法官职业缺乏必要保障,法官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法院自身及法官对于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改革观点及分析

  去年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省区主要有七个,今年增加到十五个。司改试点代表法院主要是上海法院,其改革改革举措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划分人员类别,核定法官员额。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设3至5年的过渡期。

  二是健全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以专业等级为基础的法官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分级管理的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制度。

  三是完善司法责任制。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凸显主审法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四是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的法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

  五是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机制。

  上海改革举措的出台引发全国法律界空前大辩论。法律人对改革举措四、改革举措五基本持肯定态度,改革举措四基本可以杜绝地方干预,改革举措五让法院经费无后顾之忧。争辩集中于改革举措一、改革举措二、改革举措三上。反方对改革举措一的质疑意见是怕领导层争员额,领导入员少办案、不办案,反而增加一线法官劳动量;对改革举措二质疑意见是担心过分拉大法官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差距,非法官职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会受到打击;对改革举措三的质疑意见是加大了法官办案责任,增加了法官职业风险,缺少法官职业风险保障机制,建议设立法官办案非主观恶意事由责任豁免制度。

  笔者看来,上海法院改革举措已基本清晰地勾画出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蓝图,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法院历来存在的机制诟病,用翻天覆地形容毫不为过。中央乃最高法院将上海法院改革举措的制定者邹碧华法官喻作“燃灯者”,是对邹碧华个人、上海法院改革举措的充分肯定。无疑,上海法院改革方案是成功的,必须予以肯定。当然,反方意见也具有一定的道理,这些意见对于推进司改方案细化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值得参考借鉴。

  五、笔者对中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构想

  笔者认为,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在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为蓝本予以细化,并在基础上大力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大格局审判组织架构,具体如下:

  1、简化法院内部机构设置。(1)精简领导队伍。即精简领导班子,法院除设置正职院长一名统领全局行政事务,另外仅设常务副院长一名统管全院审判业务,消除领导队伍的臃肿庞大弊端;(2)重新设置法院内部机构,撤并原有庭、科室设置,设立“诉讼服务中心”、“ 审判管理中心”、“ 司法政务保障中心”、“执行局”四大职能机构。“诉讼服务中心”将立案庭、速裁庭囊括,实行繁简分流,简单案件速裁,复杂案件进入“ 审判管理中心”;“ 审判管理中心”内设刑事组、民事组、行政组、商事组。各组配备业务精、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组长一名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各组根据案件数量比例配备法官员额,法官配备应专业对口,实行专业化审判之路,抛弃法官各类型案件都可以办理而办案质量不佳、效果不好的“乱拔毛”传统做法。案件分发实行电脑随机、按比例均衡分配制度;“ 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将办公室、纪检、政工、法警队各部门囊括,人员配备15%以内,简化对外对内办公程序,工作对院长负责;“执行局”原有职能不变。(3)改革审判委员会委员选任制度。取消以往论资排辈由院领导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惯例,除正职院长与常务副院长担任审委会委员之外,其他委员实行全院推选办法产生,将业务素质好、办案能力强的法官选为委员,严把案件质量关。

  2、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各地法院应根据案件受理情况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案件数量多的,确定入员法官比例大,反之确定较少比例,以此显示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办案数量均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做统计分析,并根据法官办案极限确定年办案数量,由此确定各级法院应入额法官比例。如本院年平均受理案件6000件,法官个人办案极限为年办理150件量化,确定40名法官入额,本院共有法官70人,入额比例为57%。法官员额应当因地制宜确定比例,不能搞“一刀切”。人的能力有局限,法官办案能力也是如此,要抛弃“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文革思想余毒与做法,不切实际一味要求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有多少案件办多少案件的不合理要求。法官办案极限应当根据年工作日、送达、开庭、制作法律文书期限及平均文化水平、业务能力做科学合理的调研分析,据此确定法官年办案最大数量。

  3、推行法官晋级制度。法官晋级应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晋级制度要确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周期。考核指标仅限于办案效率与质量,考核周期以三年为限。三年内优秀者法官等级晋升一级,达标者等级不变,不达标者,降级一级。晋级制度应当与薪金挂钩,等级晋升不设上线。推行法官晋级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让法官“仕途”有望,让“士兵想当将军”,以此刺激、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

  4、赋予法官最低职业保障。当下司法环境,法官职业安全缺乏必要保障,法官职业面临实际与潜在危险,何谈维护他人司法权益。法官最低职业保障应当提到新的起点给予格外关注。面对法院及法官日益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司改当中应当将法官最低职业保障列入议事日程。法官最低职业保障不能简单界定于工资待遇薪酬保障上,应当与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1)完善立法,制定袭警罪、藐视法庭罪,切实保障法官职业、法警职业安全;(2)推行安全事务院领导责任制,法院受到冲击,办案法官遭受侮辱、诽谤、威胁而院领导以维稳和谐为借口,依法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惩治之不作为的,应当出台相应的制约机制给予惩戒;(3)严格制定或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保证法官非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而不受责任追究。使得法官最低职业保障成为法官依法执业的“护身符”;(4)加大社会治理力度。对组织、策划、炒作敏感事件,利用网络等传媒丑化我国政府形象及司法机关形象的,经常以“缠访”、“闹访”、“上诉”为职业的,以“非正义”诉求妨害“正义”审判的相关组织和人员必须予以严厉惩处,必要时依法进行全国范围“严打”,以此整顿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还司法清白,还法官独立办案正常秩序,还法官人身安全保障。

  5、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力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应当建立好、完善好,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力量,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当下因制度欠缺,该制度尚不完善,如人民陪审员缺乏必要的陪审误工费、交通费损失补偿保障,无固定办公机构,无必要的专业培训机制保障等客观事由,致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及缺席现象发生。针对上述现象应当予以重视并积极推行改革,确保发挥人民陪审司法力量。

  六、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过程当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司法改革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司法改革走正确的政治道路,才能保障司法改革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改道路。司改当中,必须旗帜鲜明、意志坚定地的反对仿效西方化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实行法院完全独立的自由化、媚外思潮。

  (二)司法改革必须符合司法规律

  司法改革要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给出的方向,法官的选任,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探索建立公平公正的遴选、考核检验及退出机制,以专业角度遴选、任免法官。司法司法改革应当恢复法院本来面目,要放弃一些不切实际的空洞口号,确保司法活动符合司法规律,不受外来干预。

  结语

  司法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而又漫长的过程,不能心急气躁。中央确定司改过渡期或改革试点期是3-5年,在这3-5年中,我们应积极主动,建言献策,不能等,更不能观望。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依法治国曙光在望,作为“法律人”,我们更有责任和义务争做司法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燃灯者”,以“鞠躬尽粹,死而后已”之决心,全身心的投入到司法体制改革当中,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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