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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法院审结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2021年2月9日,泾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利用远程视频系统审理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并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12月14日10时5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未悬挂号牌的哈弗H6越野车从六盘山高速公路出口驶离高速,在途径疫情查验卡点时,泾源县六盘山高速公路出口疫情防控查验点的公安干警李某作停止手势让被告人张某某靠边停车进行登记,被告人张某某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李某见状随即拉住该车主驾驶门把手被车辆拖着往前行,李某向车内的被告人张某某大喊“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张某某未予理会,并且加速往前驾驶。李某因害怕松手被卷入车底,便双手抓住车辆驾驶门把手站在车辆的踏板上,被该车拖行至六盘山派出所门口,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见前方有车急踩刹车将车停住,主驾驶车门也被甩开,李某进入车内向被告人张某某喊道“车辆熄火,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张某某非但未停车还踩油门加速,当车辆行驶至344线与312线交叉路口处,李某进入车内用脚踩刹车板将车刹住,随后将司机张某某强制带下车。此时,从疫情查验点到344线与312线交叉路口,李某已被被告人张某某拖行200余米。经诊断李某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左踝部扭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冲击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设置的卡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工作人员李某受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遂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性质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审理有力的维护了泾源县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为疫情防控树立了法律红线,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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