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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宣判

  

  2021年1月12日, 原告固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案系民法典1月1日实施以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宣判的案件。

  2014年11月7日,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竞标承包了被告发包的位于隆德县某工程,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质量及欠付工程价款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对工程质量提出反诉,因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需各项维修费用70余万元。双方对今尚未支付剩余工程款900余万元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及纠纷的时间虽发生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但双方当事人违约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本案适用民法典更能有利于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支付被告工程维修款等费用。

  今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精准掌握民法典精神,学懂弄通民法典相关条文,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实施民法典,确保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通讯员:周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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