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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正川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二审宣判

  

428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马正川、董江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马正川、董江波、马强、马正山、马富军、马振宏、李建花犯非法拘禁罪上诉一案二审宣判。

一审查明,被告人马正川、董江波于2013926日注册成立固原金贺祥投资有限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马正山、马强、马富军、马振宏、李建花等人为工作人员。被告人马正川、董江波以该公司为依托,以高额利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81人非法吸收存款1312.12万元,截至案发前尚有874.28万元存款本金无法偿还。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马正川为索要放贷债务,纠集被告人董江波等6人,有分有合,通过使用暴力、威胁、辱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暴力催讨债务,先后实施8起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正川、董江波以高利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达1312.12万元,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马正川等7人在索取债务过程中,采用殴打、威胁、辱骂等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一审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马正川纠集其他6被告人,以投资公司为依托,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正川为首要分子,组织人员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一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50万元,责令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874.28万元。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马正川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曹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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