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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孙晋勇等2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敲诈勒索罪上诉案件二审宣判

  

  817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晋勇等27人敲诈勒索罪上诉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占明担任审判长,市扫黑办、被害人、社区群众等60余人参与了旁听。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10月至201810月,被告人孙晋勇等27人,在陕西省合阳县、子长县、山西省盂县、长子县、长治县、山阴县、孝义市、柳林县、霍州市、沁源县、平遥县、娄烦县、宁夏彭阳县等地的煤矿企业生产工地,以务工为名与煤矿的外包企业项目部签订合同或以口头约定后开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极怠工、滋生事端,故意让用工企业辞退或借故离开,然后自定标准向用工企业索要工资误工费车费等费用,被拒绝后又以农民工讨薪为由,采取聚众到煤矿企业及其管理部门、政府信访部门上访或者以上访相威胁的手段,先后作案19起,涉案总金额214.587万元。同时认定,孙晋勇等27名被告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孙晋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田传军等26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26个月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追缴违法所得214万余元发还被害人。

  原审法院宣判后,上诉人孙晋勇等24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根据工作要求,及时组成由院领导担任审判长的专案合议庭,告知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各项权利义务,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18名上诉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对一审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打财断血一案三查等工作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 赵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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