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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中院三项制度强化审判监督管理

  

本网讯(梁志龙)近日,固原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出台《关于建立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评查结果反馈机制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关于加强审限管理防控长期未结案件发生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审限规定)、《关于进一步强化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监督规定)等三项制度规定,进一步强化审委会、审判管理部门、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案件审限管控,对重大发改、指令再审案件和“四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管理,促进审判质效提升。

《意见》规定,建立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评查结果反馈机制,对上级法院审理作出的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后,认为上级法院作出的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存在重大差错情形,由审判管理部门每季度将讨论结果向上级法院汇总、分析和反馈一次。

《审限规定》明确了审限管理的职能部门、审限管理的概念和类型、审限变更审批程序和恢复程序、超审限的追责情形,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严格管控长期未结案件,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1-2年长期未结案件,严控2-3年长期未结案件,杜绝3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对现存长期未结案件要逐案登记,明确责任人、责任领导、未结原因和结案期限,综合施策,化解积案。

《监督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的主体为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和审判业务部门正副庭长,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遵循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公开透明和监督留痕的原则,重点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上级法院或本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等四类案件进行事中监督管理。该规定还规定了四类案件的甄别报备制度,启动监督的程序和监管方式及责任追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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