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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机刷卡骗取银行现金399万余元吴某某一审获刑十二年六个月

  

本网讯(刘万德)吴某某系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郭村镇吴三庙行政村人,初中文化,伙同朱某(已另案处理)在周某某、刘某、吴某的帮助下流窜至宁夏固原市、山东青岛等地利用POS机结算漏洞,用先刷卡再做退货交易的方式骗取银行现金399.4607万元。1212日,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未追缴的赃款279.9914万元,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512月至201610月期间,吴某某伙同朱某(已另案处理)流窜至宁夏固原市、山东青岛市等地通过QQ在网上发布信息,以高额“手续费”吸引他人先后从宁夏固原、山东青岛租来符合使用要求的POS机两部,周某某、刘某、吴某按照吴某某提供的手机号及指定的银行在西安市申请办理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浙商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等银行卡24张,朱某利用POS机结算漏洞,从宁夏某商业银行固原支行刷出233.61万元,从山东青岛某银行莱西支行用银行卡刷出165.8507万元,后吴某某利用计算机和网上银行把朱某从POS机刷出的399.4607万元转到周某某、刘某、吴某办理的银行卡账户上,然后朱某通过POS机操作又将上述399.4607万元人民币做退货处理。在吴某某和朱某在实施诈骗活动过程中,周某某、刘某、吴某为吴某某、朱某提供POS机、银行卡、转账、取钱等帮助。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19.4693万元,其余279.9914万元未追回。法院审理后,认为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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