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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无效婚姻看对农村女性普法宣传的重要性

  

  张某与白某系同村,1882年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证。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自1995年开始,白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了丈夫病逝的某机关干部田某,交往中产生了感情,虽然,田某对白某有家有孩子的情况非常清楚,还是继续保持着与白某的暧昧关系,直至两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现生育一女七岁。白某在张某与田某之间左右摇摆,陷入了两难的境地。2012年,白某在其和张某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瞒着张某与田某登记结婚。2014年春季,白某意外身亡。因白某抚恤金、死亡赔偿款、大额对外债务等问题,张某与田某发生纠纷,张某忍无可忍将田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白某与田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田某以张某与白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夫妻为由,进行抗辩。根据查明的事实,法官做出了判决,宣告白某和田某“婚姻”无效。

  看到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笔者感触颇深。在西吉乡村,八十年代左右结婚的人,大都以当地社会风俗习惯为准,很多人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尤其是回族,婚姻习俗都是按照教规来办的。上述案例中,田某以张某与白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夫妻为由进行抗辩。殊不知我国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的,只能算是普通的未婚同居关系。那么何谓“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也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与合法的正式婚姻没有任何区别。白某在明知自己未和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公然与田某再次登记结婚,不知是无知还是对法律的蔑视。

  对于本案中的张某,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在白某未履行丈夫、父亲的责任下,独自将三个孩子拉扯大,是何等的艰难。在得知白某与田某公开同居生活在一起时,除了悲伤气愤,却没有智慧和力量,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忍气吞声维持着这个家庭,默认了田某的存在。白某的意外身亡,遗留下大额债务,张某名为白某妻子,但却在其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小卖部里租住。田某作为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却拥有2套单元楼和2套门面房,并公然以白某妻子名义去领取抚恤金,当其作为白某房产抵押担保人被银行告上法庭时,却承认张某是白某合法妻子,应由张某偿还,不知同为女人的田某道德底线是什么。

  法律和道德是做人处事的底线。家庭是社会的分子,是国家的组成基础。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是社会的需要,是生活的需要。农村妇女作为权利主体,只有自己懂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西吉县,法律的影响并不广泛,乡村的群众对国家法律的关注程度相当低。比较而言,男人的见识广些、社会活动多些、懂得的法律知识也多些,而农村妇女就不同了,虽然妇女受教育程度不仅影响妇女人生道路的选择和子女教育传承,而且也影响着妇女家庭经济地位的取得。但是,大部分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是偏低的,提起与妇女关系最密切的婚姻法都知道,但说起具体内容就糊里糊涂了。比如在西吉法院所受理的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中,农村妇女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尤其在财产方面,有些甚至对自己到底有多少共同财产不清楚,男方一旦提出离婚,等女方意识到需要搜集财产证据时,男方早已将有关证据毁灭或隐蔽起来,甚至把财产转移,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不少,因女方举不出共同财产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结果往往会导致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西吉县农村的习俗一般是结婚由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一些嫁妆,加之男方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经济管理支配权大部分又由男方实际掌握着,共同财产也无从查起,最终导致农村妇女离婚时财产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并为以后的生活窘迫埋下伏笔。西吉县农村家庭暴力仍治而不止,尽管县妇联和社会各界对反对家庭暴力做了大量工作,但在西吉县反家庭暴力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同时,当今社会妇女犯罪占了一定的比例,这与对法律的无知不无关系;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对农村妇女的挑战,如包办婚姻、家庭暴力、第三者的插足;同时青少年的成长不仅仅是学校、社会的责任,也是家庭的责任,而家庭的责任相当一部分落在作为母亲的女人身上。西吉县农村老年妇女的养老主要还是靠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据此,笔者认为对农村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没有法律的约束,这世界和社会不知道要乱成什么样子了。法不仅是约束的手段更是教育的手段,教育人们何为善何为恶,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能做。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不能停下脚步,在我们学习法律的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责任——把法律传播开来。(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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