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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调查与分析——兼论司法体制改革下的规范化审判

  

人民法院对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审判,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纠纷,保障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隆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案件中,通过加强审判力量,提高审判效率,强化执行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但在审判实践中,因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审判管理不够规范,审判资源配置不尽科学合理等因素,导致该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出现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与当前及今后的司法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下面笔者根据近年来隆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结合本院实际,就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以期达到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规范化审判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的目的。

一、案件受理情况

年  度

受理案件数(件)

案件标的(万元)

案件类型

2010年

41

345.31

金融借款

2011年

78

196.43.

  金融借款、民间借贷

2012年

69

255.89

金融借款

2013年

76

583.99

金融借款

2014年

113

756.76

金融借款

二、存在的问题

案件审判方面的问题:(一)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涉案标的越来越大。从统计数据分析,自2010年至2014年五年间,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14年与2013年相比,上升了48.68%,上升幅度尤为明显,而且涉案标的越来越大,标的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纠纷并不鲜见,这一借款数额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贫困山区已非常可观,而且容易形成诉讼风险,为债权的实现造成一定难度;(二)债务人难找,诉讼周期长。从近年来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看出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债务人难找,而且大多数经营者因经营状况差或无法履行借款合同外出躲避甚至下落不明,人民法院无法通知应诉及送达开庭传票,本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因适用普通程序通过公告通知送达,而且公告期满后,大多缺席开庭审理,审结后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大,审判效率低,债权实现难;(三)连环担保不断增多,易形成连环借款案件。近年来,邮政银行借鉴经济发达地区创新的三户联保贷款方式(三人签订三户联保协议,其中任何一人借款,其他两人提供担保,形成三人即是借款人,又是担保人),对外发放贷款,一旦借款人不能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诉至法院后,经审查三人中均有借款,同时均是担保人,而且均无履行能力。甚至邮政银行为了扩大放款范围,违规向本辖区外的市、县放款,在辖区外市、县签订合同,在辖区外放款,一旦债权人违约,债权人选择在本辖区起诉,这给本辖区法院加大了诉讼和执行难度,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审判资源;(四)债务人履行合同能力差,违约行为大量存在。通过审理这类案件,有的借款人通过从事养殖、种植及其他项目为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借款到手后,没有按照借款合同项下的用途使用借款,或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随时有可能形成违约;有的借款人是农民,大多依赖打工,收入不及时,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容易形成违约;(五)债权人责任意识不强,对借款缺乏应有的风险评估。通过对该类纠纷的审理,明显存在银行个别工作人员因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够扎实细致,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进一步进行风险评估,从而作出能否发放贷款的判断;还有个别工作人员不遵守行业内部规章适度和工作纪律,弄虚作假,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违规放款,增加借款风险,一旦借款不能按期收回,将风险带到诉讼中,形成债权不能及时实现,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造成被动局面;(六)案件审结后执行难度大,执行周期长。或因被执行人难找,或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更有部分债务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尤其是涉案标的较大的案件,即使穷尽了执行措施,也将导致债权无法及时得以实现,影响司法公信和权威。

审判管理方面的问题。受法官断层问题的影响,目前基层法院仍面临着审判资源紧缺的严峻形势,如上级法院年年从中基层法官队伍中层层遴选,年轻法官留不住,资深法官越来越少,起中坚力量作用的法官更少。要培养一批专业性、专家型法官队伍更难上加难,这将严重影响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和审判资源的优化。加之基层法院在内部资源配置上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如不能从所有审判业务庭所受理的案件类型、数量及专业化、精细化方面进行统筹分析研究,从而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并且将有一定专业特长和审判经验的法官配置到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审判业务庭。当前隆德县法院在审判管理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如对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分解到各个审判业务庭进行审理。如有的借款人有多笔借款,起诉法院后,将这些案件分解到不同的业务庭,各业务庭缺乏沟通,加之缺乏统一的协调和指导,各行其是,造成同类型案件重复工作的现象,甚至相同性质的案件作出不同处理结果的现象也不鲜见,既不利于加强审判管理,又影响了审判的统一性,同时影响了审判效率,浪费了审判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问题的成因

(一)审判管理方面。一是立案审查不够严格,不能较好的从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本院审理及审结后便于执行的角度审查立案,灵活掌握,在依法立案的前提下,按照既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又便于当事人诉讼,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结后执行的原则行使管辖权,从而为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把好第一关。二是审判的行政化管理因素依然存在。主管院领导受政府中心工作的影响,参与政府部门的行政事务,尤其是参加与法院审判毫无关系的会议太多,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对所分管的审判业务进行有效指导和协调,至于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少之又少。对案件的指导管理仅限于审签法律文书的层面上,这种做法与审判的专业化、规律化要求远不相适应;三是忽视审判管理的职能作用。审判委员会对各业务庭提请的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多,对本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研究解决的少,对审判一线反映的审判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视不够,导致对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普遍问题不能从宏观上针对各业务庭的业务性质和功能,着眼于审判的专业化目标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对审判业务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四是司法资源配置不够科学合理,对审判案件不能从专业化的角度进行分类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审判的职能作用,有悖于审判的专业化要求,影响了法官的能动作用。

(二)案件方面的成因。从审理的金融借款案件可以概括为法院自身的和当事人两个方面的原因。

法院自身的原因有:一是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不高,特别是合同类方面的法律知识缺乏广度。金融借款类型的案件分解在所有业务庭,加之要审理其他类型的案件以及受各项不科学、不合理指标的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很难从精细化的要求去审理,正所谓“朝朝有戏,本本不精”,无异于医疗机构的“急诊科”。二是缺乏调查研究。不论是管理层还是业务庭的办案法官,不能积极主动的对审判案件方面的普遍性问题和规律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加以总结,从而有效地指导审判工作。三是不注重广泛宣传法律和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不能从如何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以及违法经营,不讲诚信的后果等方面对金融企业及借款人进行以案说法,提高其法律意识。

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有:一是经营企业的经营理念滞后,经营手段不多,经营方式不够灵活。有的经营企业受经济利益和经营效益的驱动,基本采取粗放经营方式,不能进行精细化的方式经营。如农信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面对农业、农村和农民,而农民大多收入渠道少,收益低,在对农民贷款时,没有从如何扶持农民稳增长方面去考量贷款问题,而是简单的要求农民找几个单位职工担保,也不认真评估贷款风险,就草率贷款,很容易形成贷款风险。如果借款人违约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急于起诉。有的农民本身依赖务工,收益不及时,仅仅未按期支付利息,不论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到期,就草率起诉,导致案件大量上升。二是金融企业职工素质不高,加之制度不够健全,对内部职工的教育管理不严。如对违反信贷制度和纪律个别职工不能从严处罚,甚至对制度的落实流于形式,导致违规操作的人和事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对策及办法

纵观审理的大量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形势和任务将更加艰巨,如不认真分析研究解决,人民法院将难以适应金融借款案件日益上升这一新形势。因此,我们要主动适应新形势,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借司法改革的东风,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认真总结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的采取措施。为此,笔者结合本院的审判实际,从规范法院审判管理和法官自身两个方面提出以下对策和办法:

(一)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规范化审判。2015年宁夏法院是这次司法改革的示范法院。隆德县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在司法改革的大势中,要有所作为。一要针对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改变过去只研究部分重大疑难案件的简单做法,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加强审判管理,优化审判资源,合理配置内部机构,调研审判领域的普遍性问题等工作中来,制定出既符合审判规律又切合本院审判实际的,既科学合理又操作性强的规范,以便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以此促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断向规范化方向迈进。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完善审委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委会对审判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发挥审判资源优势,加强审判业务专业化管理。要从建立专业化法院、培养专家型法官的长远目标出发,选配有专业特长的法官来担任专业性强的审判任务。同时政工部门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加强协作,为服务审判提供组织保证。要根据审判业务庭的工作性质和案件类型,对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合理分解,突出案件的专业化特点,达到人尽其才的目的,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对合同类案件交由专门的业务庭来集中审理,彻底改变以往审判管理混乱局面。

(二)加强法官素质教育,提升法官业务技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民法院要适应日益复杂繁重的审判任务,为经济社会服好务,必须要有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法官队伍。一要不断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培养一批专业化的法律人才,选配法律知识基础好,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参加专业培训,努力提高其法律素质,同时要从资金上给予保障。二要开展以规范化建设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强岗位练兵,选择典型案件组织庭审观摩,不断提高法官的审判技能。

(三)创新工作方法,前瞻性的开展工作。一要善于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要开展经常性的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开展巡回审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重点宣传合同法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和公民的守法意识。指导企业职工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针对金融企业主要是农信社在借贷过程中,仅采用单位职工担保的方式发放贷款,而对借款人的诚信度和经营状况及偿还能力等情况审查不严,极易产生借款人不自觉履行合同,借款不能收回的风险问题,积极建议农信社尝试不动产抵押或质押的方法贷款,确保合同不能履行后借款能够得以优先受偿,最大限度的降低诉讼风险。三要积极适用司法建议。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经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发现有关问题,要及时向金融企业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规范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如邮政银行采用的“三户联保”借款方式,根本不适宜隆德县县域情况,但该行执行的是其上级银行的政策,人民法院可就该问题专门向其上级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应针对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政策。这样有利于降低诉讼风险,减少合同纠纷。

(隆德县人民法院  王优才  单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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